(2013)鼓执行字第1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首丹与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首丹,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刘长斌,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401-2号申请执行人陈首丹,男,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武、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赖圣明。被执行人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杨华强。被执行人刘长斌,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陈首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刘长斌、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首丹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律师费33199.5元(被执行人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刘长斌、杨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未接利息115500元;诉讼费18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中投隆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中大汇分担保有限公司、刘长斌、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8月14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从杨斌的银行账户中的扣划存款422718元,扣除本案的诉讼费18420元、执行费14555元后,已将剩余的执行款384743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首丹;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被执行人刘长斌的执行款40352.87元。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倪秀英执行员 吴明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友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