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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董×1等与董×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董1,男,1941年8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女,1947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2,男,1973年4月7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门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1、刘来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2名下银行存款三千七百零七元八角四分。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2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