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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文爽与刘旭炜、刘世龙、欧志琼、欧礼友、周鑫龙、周袁泉、朱舟钰、朱科、卢家祥、卢新贵、范强、范有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爽,刘旭炜,刘世龙,欧志琼,欧礼友,周鑫龙,周袁泉,朱舟钰,朱科,卢家祥,卢新贵,范强,范有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刘文爽法定代表人刘开明,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404032017,住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鹤林村12组23号附1号。被告刘旭炜被告刘世龙被告欧志琼被告欧礼友被告周鑫龙被告周袁泉被告朱舟钰被告朱科被告卢家祥被告卢新贵被告范强被告范有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爽与被告刘旭炜、刘世龙、欧志琼、欧礼友、周鑫龙、周袁泉、朱舟钰、朱科、卢家祥、卢新贵、范强、范有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爽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