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丕希与被执行人辛金安、辛洪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丕希,辛金安,辛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丕希,男,1952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东良村XXXX号。被执行人辛金安,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北朱家村。被执行人辛洪敏,男,1945年12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北朱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丕希与被执行人辛金安、辛洪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