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水成申请执行史彦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成,史彦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水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彦灵,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水成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洋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史彦灵健康权纠纷-案,申请执行标的53985.8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彦灵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岀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