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妙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妙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舟特字第1号申请人:郑妙文,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江维兵之妻,住浙江省嵊泗县。申请人郑妙文申请宣告江维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妙文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称:2014年10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江维兵工作的“浙嵊渔05885”船在北纬30°49′39″,东经123°57′56″处被其他船舶撞击沉没,江维兵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江维兵,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黄龙乡下江家弄16号,公民身份号码。2014年10月29日晚23时30分左右,江维兵工作的“浙嵊渔05885”船在北纬30°49′39″,东经123°57′56″处被其他船舶撞击沉没,江维兵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嵊泗县公安局黄龙边防派出所证明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寻找江维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维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江维兵在海上落水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且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果,故对申请人郑妙文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江维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