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付竞、李铭茹、李绍玲与赖文、龙群英、陈佩珊、赖泓羲、党卫军、张静、刘建勇、刘杰、刘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付竞,李铭茹,李绍玲,赖文,龙群英,陈佩珊,赖泓羲,党卫军,张静,刘建勇,刘杰,刘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凤凰村以北地段嘉仕花园嘉韵街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周岳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黄英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竞,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铭茹,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文,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群英,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佩珊,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泓羲,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理人陈佩珊,本案被上诉人之一,系被上诉人赖泓羲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卫军,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勇,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玲,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少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付竞、李铭茹、李绍玲、赖文、龙群英、陈佩珊、赖泓羲、党卫军、张静、刘建勇、刘杰、刘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广州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