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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国某丙与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心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争光,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心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国争光,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1813972。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建钢(朱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孙心伟,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国争光诉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心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争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梅、被告孙心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争光诉称: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原告自2013年3月27日至2014年3月26日为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广告,约定费用月结,被告共欠款25270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2014年4月原告给被告又制作一批出租车后视窗单透,共计4323元,未付款。2014年11月12日,原告催要欠款未果,被告在原有欠条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欠条:“欠条今欠国争光广告制作费合计人民币29500.00贰万玖仟伍佰元整朱军,2014年11月12日”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295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国争光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出租车广告制作明细及欠条,证明原告给被告制作的广告费用及被告欠原告的款项;3、被告公司档案,证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建钢,股东分别是朱建钢、朱建文、孙心伟,公司与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心伟辩称,我没有入股,成立公司时,身份证是朱建钢借走的,当时成立公司工商局需要,我不是股东。被告孙心伟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孙心伟对原告国争光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成立公司时,因工商局需要,身份证是朱建钢借走的,我没有入股。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国争光为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出租车广告,至2014年3月19日,制作费共32270元,被告付定金7000元,下欠25270元,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军及经手人孙心伟于2014年3月26日在广告制作明细表签字认可。2014年4月份,原告又给被告制作一批出租车后视窗单透,共计4323元,经原告催要,2014年11月12日,朱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国争光广告制作费合计人民币29500.00,贰万玖仟伍佰元整。朱军,2014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后,朱军支付给原告3000元,现下欠原告265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制作广告,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告制作费26500元事实清楚,对该笔欠款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偿还。对于被告孙心伟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孙心伟只是本案的经手人,在欠条中也未有其签字,因此,孙心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争光广告制作费26500元。二、驳回原告国争光对被告孙心伟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国争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而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安徽乾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劲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