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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春林、江西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与付春林、江西财富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春林,江西财富典当有限公司,黄小魁,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春林,私企业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新城区金安大楼***号。法定代表人:付建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峰,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黄小魁,职工。一审被告:宁强,职工。再审申请人付春林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财富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典当公司)、一审被告黄小魁、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抚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春林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财富典当公司与付春林系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典当关系无事实基础。二审认定双方是借款关系的依据是“付春林的借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但上述借款、担保、抵押的事实均是从付春林与财富典当公司在2011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而来。后为履行典当手续,付春林向财富典当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进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据、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是基于双方履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而办理的手续,不能以上述发生的事实孤立认定双方为借款关系,从而改变双方所发生的典当合同关系。(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需债权人将款项支付债务人,方产生法律效力。财富典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其117.5万元。财富典当公司证明支付给其款项的证据是“当金发放通知书、赎当通知书”恰恰印证了双方系典当合同关系,本案将典当法律关系作为借款关系处理,适用法律错误。(三)借款未实际支付。从借款合同而言,款项交付的凭证是借条及转账记录。从典当合同而言,款项交付的凭证是当票。财富典当公司称借条是付款凭证,后明确承认没有实际支付任何款项,亦没有当票。完全反应款项没有实际支付。付春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财富典当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付春林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财富典当公司与付春林之间是典当关系还是借款关系的问题。本案中,2011年8月17日,财富典当公司以当金发放通知书的形式先向付春林发放借款117.5万元,并冲抵了付春林的朋友陈志刚在财富典当公司的欠款。后付春林向财富典当公司出具了117.5万元的借款借据、保证人的连带保证担保、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等。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借款、担保、抵押的事实无异议,一、二审均予以确认。付春林认为上述借款、担保、抵押的事实是为履行典当手续,基于《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而产生的,双方之间是典当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本院认为,典当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当这两个法律关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也就是讲,典当的设立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而是以“当物”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为前提。经查,2011年8月19日,付春林与财富典当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以其坐落于黎川县日峰镇土回上长坡,房屋所有证日峰字第2000.1611号的房屋作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和他项权证,但该抵押标的物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已被拆除,并不存在。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没有约定出典、回赎、绝当等与典权有关的条款,不符合典权的法律特征。二审庭审中,付春林提交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复印件,财富典当公司对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的事实予以否定。另外,即使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但双方并没有依法先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亦未开具当票。双方之间的抵押借款并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故付春林关于双方系典当法律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认定本案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关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二)关于一、二审认定本案117.5万元借款已支付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财富典当公司提供的赎当通知书、当金发放通知书及付春林在黎川县公安局所作笔录均证实,财富典当公司将付春林的借款直接冲抵了付春林的朋友陈志刚在该公司的欠款117.5万元。从付春林在黎川县公安局所作笔录可知,付春林明确自己在财富典当公司的这笔117.5万元借款是为了归还陈志刚在财富典当公司的欠款。财富典当公司在付春林办理了借款手续后,将陈志刚在该公司的典当手续交给了付春林,付春林未表示异议,且收下了陈志刚在财富典当公司以别墅抵押的典当手续,可以认定付春林对这种冲抵行为已实际认可。一、二审认定本案117.5万元借款已支付并无不当。综上,付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春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审判员  崔春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能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