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魏增刚等3人与布仁乌力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增刚,魏曾原,吴利民,布仁乌力吉,斯楞道日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8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增刚,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曾原,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利民,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子林,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布仁乌力吉,男,1970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额黑图,男,蒙古族,牧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斯楞道日吉,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上诉人魏增刚、魏曾原、吴利民因与被上诉人布仁乌力吉、斯楞道日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52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莲荣审判员孟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蕴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