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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5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武 彧审 判 员  崔宇航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