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