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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6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5)温永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永嘉县黄田街道箬隆村非法收受蒋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使用户名为cg199的账号在域名为w5.iv688.com的网站上报,从中赚取赔率差额营利。经查,截止2014年7月17日被查获之日止,被告人陈某累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达70000元以上。原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收受他人六合彩达7万元以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仅收受7月8日至17日四期的六合彩,共计24545元,其中大部分是自己押的,仅收受他人投注七千余元,至于5月份至7月8日之间的投注均是自己所押,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构罪,原判的量刑和罚金也过重,要求二审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录像,证人蒋某、吴某的证言,证据调取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远程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仅收受7月8日至17日四期的六合彩,其中大部分是自己押的,仅收受他人投注七千余元,5月份至7月8日之间的投注也均是自己所押的意见,经查,陈某在侦查阶段的前几次供述均能稳定供述其从2014年5月开始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直至被抓的事实,当时并未辩解大部分投注系自己所押,其中陈某对最近几期即7月8日至17日收受金额的供述与网站账号投注的截图亦可印证,结合相关的讯问录像、证人蒋某称其于2014年6月就曾向陈某投注过两次“六合彩”等情况来看,陈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其从2014年5月开始至被查获时止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计七万元以上的事实更为客观,而其在侦查阶段的后二次供述及一审庭审、二审提审时提出的相关辩解可信度较低,亦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其相关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营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骁乐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代理审判员  方彬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