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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汤建与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547号起诉人汤建,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起诉人汤建诉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通知汤建应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即2015年5月19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1800元。截止2015年5月19日,起诉人汤建未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汤建未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条件,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汤建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天德审 判 员  彭 英代理审判员  解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