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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广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君,刘××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8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亚君,女,汉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村民。再审申请人兼刘亚君委托代理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新,男,汉族,1946年6月12日出生,村民,系刘亚君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被申请人兼刘××法定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艳红,女,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顺义区沿河中学教师,系刘××之母。再审申请人刘亚君、李广新因与被申请人刘艳红、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君、李广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我们的起诉是错误的。我们认为涉诉房屋应该归我们所有,现房屋价值92万元,如被申请人要房,应给付我92万元房款,如果房子判归我所有,我无须给付被申请人92万元。综上,刘亚君、李广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涉诉房屋的权属问题已经(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确定。本案中刘亚君、李广新要求确认涉诉房屋31%的份额实质上仍是涉诉房屋的权属问题,显然与(2011)二中少民终字第4639号民事判决项内容重复。一、二审裁定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刘亚君、李广新的起诉并无不当。刘亚君、李广新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刘亚君、李广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君、李广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