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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经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邱国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某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小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