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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代雪娥、崔效明与张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雪娥,崔效明,张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代雪娥,女,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崔效明,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张潮,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住昭仁镇尧头村,身份证号码6104281994********。代雪娥、崔效明与张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雪娥、崔效明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代雪娥、崔效明与张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潮一次性赔偿代雪娥、崔效明2500元,代雪娥、崔效明对其余表示放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民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