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优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367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余安江。被申请人陈晨。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卫医罚(2014)03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温龙卫医罚(2014)0306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月3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陈晨,要求被执行人停止执业活动,并于2015年1月18日前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违反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龙卫医罚(2014)03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加处罚款5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