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立奎与韩尚民、韩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刘立奎,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韩尚民,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韩晶,无业。原告刘立奎与被告韩尚民、韩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韩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奎撤回对被告韩晶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