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和平与被执行人桑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和平,桑显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桑显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和平与被执行人桑显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已查封的房产资产评估、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