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董会亮、蒋永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董会亮,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以下简称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组织机构代码:67552538-2号。诉讼代表人:阚利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秀江,该行资产保全部科员。被告:董会亮,男,汉族。被告:蒋永丽,女,汉族。被告:卢英正,男,汉族。被告:赵美彩,女,汉族。被告:李洪民,男,汉族。被告:张相兰,女,汉族。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兰贵,男,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董会亮、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庆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秀江,被告董会亮、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兰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诉称:2011年3月7日,原告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董会亮、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董会亮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董会亮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10个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前8个月还息,后2个月还本付息,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董会亮借款后于2013年1月26日不能正常还款,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造成逾期。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六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被告不再承担偿还责任,如偿还,也应由原告原先工作人员李瑞余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原告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董会亮、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董会亮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董会亮依据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对上述借款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4.58%,期限10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即前8个月还息,后2个月还本付息。被告董会亮付息至2013年1月27日后未能按协议约定还款,造成逾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之约定,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另查明:在借款保证期间,原告只向被告董会亮催要过借款,未向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要求过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原告举证及双方认可的材料所认定,相关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董会亮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董会亮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在保证期间原告未向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会亮偿还原告沂南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3年1月26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蒋永丽、卢英正、赵美彩、李洪民、张相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偿还数额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董会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皮忠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