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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文艺与陆厚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艺,陆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秦文艺,男,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陆厚超,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文艺与被执行人陆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直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