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德克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克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435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B座1603室。法定代表人孟嘉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德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轩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德克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香景大厦一栋13F,实际经营地广东省深圳市观澜镇桂花社区田螺湖工业园7栋2楼。法定代表人许佳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96号裁决一案中,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96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96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二百元,由义乌万力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武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