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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王某,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高雄,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何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7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