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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城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衣某、崔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衣某,崔某乙,王某,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崔某甲。委托代理人姜霞。被告衣某。委托代理人王夕宝,乳山义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崔某乙。被告王某。被告周某。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浩,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崔某甲与被告衣某、崔某乙、王某、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姜霞,被告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夕宝,被告崔某乙、王某、周某的委托搭理人于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甲诉称,原告崔某甲的母亲姜翠红于1987年去世。姜翠红去世后,原告的父亲崔富强与被告衣某再婚,崔富强于2008年10月21日因病去世。姜翠红与崔富强去世后,遗有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藤甲庄村共同财产一栋,崔富强的父亲先于崔富强去世,上列原、被告系姜翠红、崔富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藤甲庄村民房四间(房产证号:乳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乳集建90字第124002**号)。除诉讼请求外产权归原告,被告衣某可以享有永久居住权,如被告衣某不居住,则原告按法律规定给付其相应对价。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重新评估作价,因当时的评估报告是为了过户用。被告已向村委会报名同意拆迁,现在这房子一年多一直是空的,没有人居住。被告衣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衣某与原告的父亲崔富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属合法夫妻,结婚时原告崔某甲仅9岁,二被告崔某乙12岁,被告衣某与崔富强婚后未生育子女,本案原告崔某甲、第二被告崔某乙都是由崔富强与被告衣某抚育成人的,相互之间形成了法定的养子女关系。现在崔富强因病死亡,其名下所有的房产依法应由被告衣某继承并居住,此外在原告结婚时,被告衣某与崔富强为其建造房屋四间并分家析产给原告,现在原告有固定的住所而被告衣某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仅有此诉争房屋进行生活居住,为此被告衣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衣某主张将该诉争房产由崔富强过户到衣某名下,待衣某生老病死后再由崔某甲继承。被告崔某乙、王某、周某辩称,同意将产权过户给崔某甲所有,三被告应得份额赠与原告崔某甲。当时第一被告同意将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所以原告及第一被告委托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提交当时的授权委托书为证。经审理查明,崔富强2012年5月15日去世,其父亲崔振山先于崔富强去世,因此崔富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衣某、儿子崔某甲、女儿崔某乙、母亲王某。崔富强的前妻姜翠红于1987年去世,姜翠红的父亲姜云沾于1996年11月因病去世,姜翠红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周某、女儿崔某乙、儿子崔某甲、配偶崔富强其父亲宋文堂1983年10月22日去世,母亲刘书英2009年3月8日去世。宋修品与前妻段惠凤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宋吉信,次子宋吉胜,长女宋美丽,次女XX美。宋修品与被告于胜华于××××年××月××日在乳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宋修品去世后劳动保险部门补发到宋修品生前工资卡上工资31049.03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宋修品的死亡证明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据二下初镇古初村委会证明及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四原告系宋修品的子女,宋修品的父母已经先于宋修品去世,加上被告那么宋修品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总共五人,四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遗产分割可以获得80%的份额。综上所述,对于四原告要求继承宋修品遗产的80%份额即31049.03元*80%=24839元,被告应得到遗产份额为6210.03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主张的其他遗产,因为原、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修品的遗产31049.03元,其中24839元归四原告所有,6210.03元归被告于胜华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林树贤人民陪审员  林书基书 记 员  孙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