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玲利与郭云山、张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利,郭云山,张旭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孙玲利。被告郭云山。被告张旭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利与被告郭云山、张旭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云山、张旭波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