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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常太与王军、刘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太,王军,刘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张常太,男,汉族,居民。被告:王军,男,汉族,居民。被告:刘风高,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太与被告王军、刘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常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王孝波以其名下鲁Q小型轿车一辆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孝波名下鲁Q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