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与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射阳港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嘉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工业园内新科2路22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冯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0元减半收取10565元,由原告射阳海滨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洪标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笑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