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执179号裁定书(冻结)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住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理人亢睿,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吴刚,男,满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吴某某与吴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西民一初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吴刚每月支付吴某某抚养费1500元,吴刚每年承担吴某某保险费35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给付吴某某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抚育费18000元及2014年保险费3500元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723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172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