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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马春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勤,女,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勤银行存款2,25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助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