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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晓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晓霞,米林,李秀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晓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地:石家庄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分公司总经理。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林,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九连城镇南洼村南洼自然村*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英,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九连城镇南洼村南洼自然村*号。再审申请人郑晓霞因与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林、李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晓霞申请再审称:根据交警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的现场图及拍摄的照片、现场摄像等资料,显示米海龙死于车外,一、二审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米海龙的血迹留在内外分界的门框上,在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米海龙事发时在车内相比,门框密封条处附着的血迹为米海龙所留至少可以证明米海龙事发时有可能在车门处,也有可能在车门外的后果。在多种可能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一审的推断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米海龙事发时在车外的可能性。在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审的推断没有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也未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二审没有审核全部卷宗,匆匆维持一审判决。如果能够按两种可能性之一处理,我方也认可判决。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郑晓霞等人认可事故录像无法辨认事故情况,而经交管部门核实,米海龙驾驶的车辆钥匙处于开启状态,手刹开关处于关闭状态,左侧车门门框密封条处附着的血迹为米海龙所留。一、二审结合本案的证据,认定保险公司无须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向米海龙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郑晓霞提出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综上,郑晓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晓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