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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天伦与被执行人舒鑫华、朱太容、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天伦,舒鑫华,朱太容,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魏天伦,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鑫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被执行人朱太容,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被执行人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楼房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舒鑫华,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泸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设立的帐户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帐户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泸州市保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在泸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设立的帐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