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吉荣家具有限公司诉山东可利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荣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可利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859号原告吉荣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可利贝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