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山东鹏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鹏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汶源西大街(红石华府)。法定代表人:王翠勤职务:经理被告:山东熙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原新泰市熙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太平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徐西平职务:经理被告:莱芜市军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连英职务:经理被告:北京西部永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092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洪羽职务:经理上列原、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存款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