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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清林履行安国土资行罚字(2014)27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德军审 判 员  刘陆洲代理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