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宝涛与宋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涛,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丁宝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磊,男,1980年1月9日出生。丁宝涛与宋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磊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丁宝涛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宋磊给付借款130000元、滞纳金及利息2296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宋磊现不在其住所地居住,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宋磊的两处房产上均有高于房产价值的抵押,现无法变现。宋磊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7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