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风斌与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风斌,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陈风斌,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聊城市铁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街道西八村。被执行人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岳立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风斌与被执行人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风斌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沃田重工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3711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