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梅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梅某。被告刘某。原告梅某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某诉称,其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其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梅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3、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其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证据1、2、3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相关性,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原告于2010年5月负气离家出走,此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庭审时原告自愿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性格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且原告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梅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