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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文祥与图们市旭日生物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祥,图们市旭日生物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祥。被执行人:图们市旭日生物研究所(下称旭日研究所)。负责人南风云(投资人),所长。申请执行人胡文祥申请执行图们市旭日生物研究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文祥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图们市旭日生物研究所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旭���生物研究所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