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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卢建民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86号原告卢建民。委托代理人李静,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振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兆东,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民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卢建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