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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微、蔡银柱、原伟伟、许琳琳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微,蔡银柱,原伟伟,许琳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17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许平均,主任。被告何微,女,32岁。被告蔡银柱,男,37岁。被告原伟伟,男,37岁。被告许琳琳,男,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微、蔡银柱、原伟伟、许琳琳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即440.5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筱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