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锐与石先锋、陈哲庆、夏小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锐,石先锋,陈哲庆,夏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5-5号申请执行人胡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先锋,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哲庆,男,1955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小云,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小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