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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胡锐与石先锋、陈哲庆、夏小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锐,石先锋,陈哲庆,夏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5-5号申请执行人胡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先锋,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哲庆,男,1955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小云,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小云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