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晓光与吴耀辉、杨志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光,吴耀辉,杨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63-1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光,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吴耀辉,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杨志清,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向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吴耀辉、杨志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耀辉、杨志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耀辉、杨志清银行存款27293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