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叶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叶妙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23号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福平,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兆江、李腾庆,均系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妙香,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叶妙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被告叶妙香已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伟雄代理审判员 陈宇帆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秋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