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东云与唐山市东风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云,唐山市东风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云,唐山市东风煤矿工人。委托代理人:张东海,唐山市东窑煤矿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东风煤矿,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各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太增,职务该矿矿长。上诉人张东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张东云。审判长 刘江静审判员 冷 玉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