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桂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长春,王军,张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拟稿人:何玉山附件:拟稿单位:执行庭校对:魏万庭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11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桂长春,男,生于1966年8月29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第三人张秀琴(系王军之妻),女,汉族,生于1974年6月1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长春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执行人桂长春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7元,执行费203元,合计20420元。申请执行人桂长春以被执行人王军与第三人张秀琴系夫妻关系,所欠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张秀琴应承担清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张秀琴为被执行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追加第三人张秀琴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秀琴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桂长春清偿债务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7元,执行费203元,合计204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玉山审判员 晋 军审判员 梁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万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