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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经商人员。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2月3日10时许,至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蜈蚣峙码头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牌照为苏G×××××的汽车后备箱,窃得被害人贾某、张某的人民币9000余元、黑色E人E本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及南京雨花石牌香烟14包(价值人民币700元)。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在定海长途客运中心被民警抓获,所窃财物均被扣押,所窃电脑、香烟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提出其窃得的现金为人民币2000元,而非起诉书指控的人民币9000余元的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2月3日10时许,至普陀区朱家尖街道蜈蚣峙码头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贾某、张某停放于该处的牌照为苏G×××××的汽车后备箱,从后备箱内的黑色旅行包中窃得人民币2000元、黑色E人E本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又从黑色箱子内窃得南京雨花石牌香烟14包(价值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刘某随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定海长途客运中心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扣押了人民币9000元、黑色E人E本平板电脑1台及南京雨花石牌香烟14包,所窃电脑、香烟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张某的陈述,电话录音,物证开锁工具,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刘某提出其窃得的现金为人民币2000元的辩解,因起诉书对被告人刘某窃得人民币9000余元的指控仅有被害人贾某、张某的陈述予以证明,二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时均称失窃现金为7000余元,在第二次陈述时称失窃现金为9000余元,并称之所以作出之前的陈述是因为当时公安民警告诉其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扣押了7000余元,二被害人关于失窃现金金额的陈述前后矛盾,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该指控证据不足,应变更为被告人刘某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所窃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三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开锁工具6只予以没收,扣押在公诉机关的人民币9000元发还2000元给被害人,余款退还被告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秀人民陪审员  贺松旺人民陪审员  张文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石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