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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宋景均与汪孝悌、汪全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景均,汪孝悌,汪全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宋景均,男。被告:汪孝悌,男。被告:汪全福,男。本院在审理宋景均诉汪孝悌、汪全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景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景均负担。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尹 涛人民陪审员  张创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凌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