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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志勤与环县美德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勤,环县美德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胡志勤。被告环县美德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惠农大厦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小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勤与被告环县美德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胡志勤负担。其余6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