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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冯山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冯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张新民,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冯山勇,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新民不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审 判 长  孙玉霞代理审判员  栾 石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